1 出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出租方为受益人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盗抢险、司乘险、玻璃险。若承租方要求增加其它险种,出租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 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出租方,并在保险公司要求的时间内报险,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出租方指定修理厂,并且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相关保险证明后停止计算租赁费用或提供替换车。
3 承租车辆在租赁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被抢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须第一时间通知出租方,并在保险公司要求的时间内报险,承租方应负担车辆灭失车辆保险免赔部分(车辆保额的20%),并承担自保险立案日起到赔偿金额到账之日止的车辆停驶损失费。若承租方的驾驶员与车共同消失,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租赁车辆保额的100%,自出租方收到此赔偿金额之日起停止计算租赁费用。
4 租赁车辆发生严重碰撞事故,维修金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承租方须根据承租方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按比例支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收取标准如下:
5 上述保险公司险种赔偿之外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1000元以内保险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客户有购买基本险除外),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被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期间所产生的停车费及扣押期间车辆的停驶损失费等(按日租金80%收取费用)。出租方仅就承租方或出租方书面允许的驾驶人员发生的保险索赔事宜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6 租赁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如承租方不能及时报险并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导致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则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